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25-2025031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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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5號 原 告 蔡昇諭 被 告 文漢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