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26-2025031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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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被 告 邱羿桓即五八黑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81元(含本金267,188 元及起訴前利息4,6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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