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29-2025032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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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甲女(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父(年籍詳卷) 被 告 乙男(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乙父(年籍詳卷) 乙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