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34-2025032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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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80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 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