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36-2025032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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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林○欣 法定代理人 葉○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芸、郭○明、林○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79,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