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40-202503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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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曾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輝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民國113 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