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42-2025032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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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高啓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 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4,340元 ,應繳裁判費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