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45-2025033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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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吳水池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400 元(見調字卷第61頁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3,750元(按: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訴,適用舊法)。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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