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46-202503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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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劉懿儀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5,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