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5-2025010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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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聖安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世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14年度南救字第1號受理中,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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