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EV-114-南簡補-16-2025011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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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原 告 謝榮俊 被 告 鄭金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088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7,600元 59.44 27分之22 368,0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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