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EV-114-南簡補-20-2025010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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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蔡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椿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場價格,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是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 歧異造成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暫按非住家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41,600元 加計247,484元(欠繳租金244,000元+起訴以前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數額3,484元=247,484元)計算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3,0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