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EV-114-南簡補-22-2025012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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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盧瑞賢 被 告 蘇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4千元(見調字卷第1 1頁訴之聲明所載房屋標的、第29頁113年契稅繳款書所載房屋課 稅現值),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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