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EV-114-南簡補-23-2025010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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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郭柏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羿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