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NEV-114-南簡補-26-2025011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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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黄玉惠 黄裕欽 被 告 王金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