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4-南簡補-28-2025031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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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28號 原 告 周國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57,0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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