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EV-114-南簡補-32-2025011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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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2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宋屏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