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簡補-37-2025011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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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37號 原 告 王金民 被 告 蘇立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6300元(訴 聲明第1項以房屋課稅現值14萬7300元,加上訴之聲明第2項以4 萬9000元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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