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EV-114-南簡補-4-2025010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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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石睿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意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1,09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