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42-2025022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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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2號 原 告 王惠莉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鈞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8,8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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