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簡補-44-2025020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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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鍾秋貴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龍德、林敬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