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簡補-45-2025020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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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鍾岳融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被 告 楊詩柔(即楊勝閔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雅玲(即楊勝閔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 7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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