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EV-114-南簡補-48-2025020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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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洪美玉 被 告 陳素卿 張明耀 楊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卿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重測前地號為:歸仁北段628-31地號)與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 各筆土地之界址有爭議,而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為2.88平 方公尺,有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紀錄表在卷可 參(見南簡補卷第33頁),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2,496元【計算式:2.88平方公尺×21,700元(起訴時 公告土地現值/平方公尺)=62,49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權人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歸仁北段628-4地號 被告陳素卿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歸仁北段628-26地號 被告陳素卿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歸仁北段628-28地號 被告張明耀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歸仁北段628-22地號 被告張明耀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重測前地號:歸仁北段628-23地號 被告楊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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