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簡補-55-2025020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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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原 告 ESGUERRA ALADIN GONZALES(阿倫) RAVANES CATHERINE KEH(凱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岳世晟律師 被 告 李皇龍即龍燕車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皇龍即龍燕車業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78,5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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