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4-南簡補-57-2025020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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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魏閤辰 訴訟代理人 呂明真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被 告 林哲輝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5,845元【計算式:975,845元(返還土地部分:58.086×16,800)+18萬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起訴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