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58-2025020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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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明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