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EV-114-南簡補-68-2025021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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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68號 原 告 亭翔虱目魚餐飲店 永霖虱目魚餐飲店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心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庄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590元及利息;備位聲明 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90,590元及利息。 又原告之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互相競合,揆諸前揭意旨,應以其 中最高之訴訟標的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390,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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