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EV-114-南簡補-69-2025021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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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寶企業有限公司、李君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6,2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