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EV-114-南簡補-71-2025021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7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柯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0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