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EV-114-南簡補-78-2025021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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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顏光斌 被 告 薛僈齡 黃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307,400元,應 繳裁判費13,9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