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EV-114-南簡補-79-2025021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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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玳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錦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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