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EV-114-南簡補-8-2025010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林瀚東 被 告 李稟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即 原告請求確認本票不存在之債權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 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