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EV-114-南簡補-85-2025022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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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85號 原 告 陸威達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益 被 告 蔡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