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87-2025022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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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87號 原 告 楊順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丞工程有限公司、統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