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NEV-114-南簡補-89-2025030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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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89號 原 告 鍾炎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00元【計算式: 系爭房屋114年度課稅現值157,100元+積欠租金58,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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