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EV-114-南簡補-97-2025032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97號 原 告 闕興平 被 告 鄭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80,3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613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 00號5樓之10房屋(下稱系爭A屋)之浴室地板修繕至不再滲漏水之狀態,且因系爭A屋之漏水損及原告所有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0房屋(下稱系爭B屋),原告因而受有修繕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230,300元之損害,故併予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30,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另具狀陳明無法預估系爭A屋之漏水修繕費用。是本件既難以估計原告就修繕系爭A屋漏水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80,300元【計算式:1,650,000元(修繕系爭A屋漏水)+230,300元(系爭B屋所受損害)=1,880,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