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4-南簡補-98-2025031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98號 原 告 李春來 被 告 陳凱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4,151元,應繳 裁判費1,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