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EV-114-南簡-1-2025010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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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鄧秀娜 兼 法定代理人 郭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及自民國91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 利息,暨自9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即16%)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3日前之利息 、違約金為1,536,99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 額為1,836,99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6,993元,應 繳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迄日 利率 請求金額 利息 300,000元 91年3月1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 20% 1,164,000元 利息 300,000元 110年7月20日起 至113年11月3日 16% 158,334元 違約金 300,000元 91年4月1日起 至91年9月30日 1.6% 2,407元 違約金 300,000元 91年10月1日起 至113年11月3日 3.2% 212,252元 合計 1,536,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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