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4-南簡-101-2025012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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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1號 原 告 石子妮 被 告 金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