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EV-114-南簡-103-2025032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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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徐世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銀行仁德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8,067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