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4-南簡-109-2025012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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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曾品蓁 被 告 趙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已於同年12月24日將文書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太廟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迄至114年1月15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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