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EV-114-南簡-118-20250327-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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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張廷光 訴訟代理人 葉良偉 被 告 劉柏政 訴訟代理人 劉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柏政依其智識經驗,能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 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被詐欺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詐欺犯罪之目的,亦可能遭他人使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而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8日某時,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樺谷大飯店某房間內,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當面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伯」之成年男子,以前開方式容任他人使用系爭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嗣該綽號「阿伯」之成年男子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伊施以詐術,致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系爭帳戶內,前開款項旋為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應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713元,及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因求職遭綽號「阿伯」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男子 限制行動,威脅逼迫始交出身分證件、存摺等資料,伊為被害人,此有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伊並無原告所稱侵權行為,原告之請求並不可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原告固有附表所示遭詐騙而匯款至系爭帳戶等事實,惟帳 戶資料交由他人收執之原因多端,有因販賣帳戶而交付、有因參與犯罪而提供、有因遺失遭他人拾取、有託付他人保管、有遭詐騙而交付等。依訴外人即被告之姑姑劉麗芳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求職之經過,並出具於112年2月10日13時34分許,詢問被告「這樣你會有薪水可以領嗎?」、「讚(貼圖)」等語之LINE對話紀錄,可認被告所辯非虛,是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予綽號「阿伯」之成年男子之際,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復以被告於112年2月間使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上網歷程訊息,確顯示自112年2月1日凌晨0時11分許起至同年月9日凌晨1時10分許止,在臺南市歸仁區、仁德區、中西區、安平區、北區、東區、關廟區等處,被告每日不定時均有頻繁使用該門號手機上網之紀錄,此有該時段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存於偵查卷宗,核與時下一般青年之正常作息,即每日均頻繁使用手機上網觀看影片、瀏覽網頁及搜尋資訊等情況無殊,然自112年2月9日凌晨1時10分許被告使用該手機門號離線時起,至112年2月18日晚間7時51許再次以該門號手機連線上網使用時止,被告於該段期間竟均無任何使用該門號手機上網之紀錄,此亦有該時段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凡此實與被告正常生活作息迥異,足徵被告所辯係於該段期間遭控制人身自由方被迫交出系爭帳戶資料,可認被告無幫助詐欺之故意,經本院調取偵查案件卷宗審閱無訛,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理由亦同此看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98,713元,及依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等規定,請求自112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張廷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10日前某時,先在YOUTUBE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迨張廷光瀏覽並點擊廣告連結後,便加LINE暱稱「林恩如」、「吳淡如」為好友,LINE暱稱「林恩如」、「吳淡如」又分別指示張廷光加LINE暱稱「李梓欣」、「嘉惠」為好友,LINE暱稱「李梓欣」、「嘉惠」再分別邀請張廷光下載「昌恆」、「鋐霖」投資APP,並向張廷光誆稱:須網路轉帳及臨櫃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云云,致張廷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2年2月10日9時53分許 50,000元 112年2月10日9時55分許 48,7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