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EV-114-南簡-138-2025033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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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1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泉銅 被 告 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温義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4,64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8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並應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緣被告易付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易付通公司)於 民國(下同)110年7月1日向原告申貸「央行小規模營業人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10成,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5年7月1日止,償還方式為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利率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息,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7月1日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005%浮動計息(目前週年利率為2.723%),倘未按期攤還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有簽立借據為證。詎被告易付通公司自113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35萬4,644元暨利息及違約金,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及第2項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等應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答辯或聲明。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 保證書、同意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8頁);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綜上,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