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4-南簡-144-2025020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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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44號 原 告 黃俞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玉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係 就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328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 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6,108元, 惟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 告傷害原告身體之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未及於原告之 機車、鞋子、雨衣財損費用19,760元,故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 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並提出行車執照、分列小計工資及零件明細之估 價單或統一發票、鞋子、雨衣之價值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