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EV-114-南簡-152-2025020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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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2號 原 告 莊志賢 被 告 林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惟被告 之戶籍地係設址於「高雄市大寮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頁),而戶籍登記之處所,乃推定為住所之重要依據,是本件被告住所地,非在本院管轄權之範圍,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