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EV-114-南簡-156-2025020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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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鍾宜芬 被 告 施國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2月2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警察機關,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按,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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