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EV-114-南簡-165-2025031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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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李鴻在 李秀芬 李鴻璋 被 告 蔡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 於民國114年3月5日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