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EV-114-南簡-175-20250225-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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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許智泓 被 告 黃士勛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簡字第17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2 月25 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陳尚鈺 通 譯 翁怡欣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13 年度金簡字第23號刑 事簡易判決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 年度營偵字第67 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及本院112 年度金簡字第263 號刑事簡易 判決,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818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尚鈺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