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EV-114-南簡-194-2025021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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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己○○ 庚○○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 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查原告代位被 代位人即債務人辛○○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就被代位人辛○○與被告 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價分割,依被代位人辛○○之應 繼分比例分配價金,並由原告代為受領。原告與被代位人辛○○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被代位人辛○○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9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陳羽芊係未成年人,原告起訴狀未列載 其法定代理人,應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幣別:新臺幣;年份:民國) 編號 遺產 核定價額 原告主張債務人辛○○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19,000元 6分之1 203,167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298,700元 6分之1 49,783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52,950元 核定價額依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節本(南司簡調字卷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