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EV-114-南簡-20-2025011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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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20號 原告 黃乾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而原告僅繳納1,00 0元,應補繳3,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3,1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